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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13 15:15:22  来源: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2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2〕6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若干意见》安排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产业规划园区(以下称规划园区)是指根据《若干意见》确定的以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国家高新区为核心的琼北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以三亚创意产业园、陵水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为核心的琼南创新创意产业基地。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审核、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事后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除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外,同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每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按统一比例予以折算。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可以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除奖励性项目外,省、市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额。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不含非盈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

  (二)在我省内登记注册为法人机构并申报纳税;

  (三)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四)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天使投资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委托我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天使投资的方式,专项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下同)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A类、B类、C类骨干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工作期间连续12个月的税后月薪累计分别达到35万元及以上、25万元、20万元,出生地或籍贯在海南的人才分别达到30万元及以上、20万元、15万元,下同),或者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个人),来我省注册互联网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1∶1的比例给予天使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天使投资资金对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以路演、大赛等简化方式直接确定投资。

  具体投资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互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直接投资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互联网创业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时,财政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注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至5000万元,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该基金对在海南登记注册的互联网企业的总投资额不得低于政府出资额。具体投资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第九条 鼓励银行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安排融资风险补偿金,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等产融合作机制,引导银行合作建立互联网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具体补偿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第十条 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与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我省注册公司、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我省且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落户奖励:将总部整体迁入我省,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行业总部,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落户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重点企业。

  (一)成长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30%的互联网企业,按其新增营业收入的3%给予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研发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二)优秀企业评选。每年组织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十大风云企业、十大新锐企业和十大风云人物评选,对获奖企业和获奖个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和培育。

  (一)社保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在海南互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

  (二)租房补贴。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通过招商引入我省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参照执行),于2015年6月30日后被引进到我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内的互联网企业工作,与我省企业签订3年合同,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实际租房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

  (三)购房补贴。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A类、B类、C类骨干人才(通过招商引入我省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参照B类骨干人才标准执行),于2015年6月30日后被引进到我省互联网企业工作满3年,在工作所在地或海口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分别给予一套住房补贴不超过100平方米、70平方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50%购房款,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50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购房补贴款分3年拨付,即从申请之日起,第1年、第2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30%,第3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期间,申请人终止在我省工作的,后续购房补贴款停止发放,不得再享受补贴。

  (四)免费办公用房。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或者在省部级以上互联网相关创业大赛获奖团队(个人)、通过招商引入我省的优秀团队在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注册互联网企业的,由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按实际需求(一般人均8平方米)提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3年免费办公用房;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组织的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方式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注册互联网企业的,由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按实际需求(一般人均6平方米)提供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3年免费办公用房。免费办公用房的专项资金支持申请由省规划园区、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或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和互联网众创空间扶持。

  (一)初期开办费扶持。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牌为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其场所装修、办公设施购置、公共服务平台、宽带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实际支出不超过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与国内外知名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的互联网众创空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估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初期开办费扶持;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牌的其它互联网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初期开办费补贴;众创空间进行扩容的,按授牌的其它互联网众创空间标准对新增使用面积给予补贴。

  (二)租金补贴。省规划园区孵化区和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为纳入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空间、会议室、洽谈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给予创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70%的实际租金支持;经评估后的其它互联网众创空间,为纳入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房租优惠、高带宽互联网优惠接入等服务,按照实际优惠额的50%给予补贴。

  (三)运营费扶持。经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互联网众创空间,每年每工位(按每工位6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分别给予2000元、1200元、600元的运营补贴。

  (四)创业辅导奖励。每年对众创空间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毕业一家企业或团队给予众创空间6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资金申请前两年以内注册的初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毕业:

  1.企业年营业总收入达100万元;

  2.研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

  3.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数达到20人;

  4.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合并或被收购;

  5.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个人50万元以上投资;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支持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

  (一)大赛奖励。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的全国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按相关规定报批),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大赛奖金补贴用于奖励优胜参赛者。

  (二)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由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互联网相关会议、互联网产业招商、创业节、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按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扶持;经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由国内外知名社会机构和企业在我省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由园区、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我省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园区提供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项目产业化。

  (一)配套服务扶持。省规划园区、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向在园区内工作的企业员工提供公租房、上下班公共交通服务项目,给予园区或基地实际支出经费不超过50%的扶持。

  (二)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与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省规划园区内骨干企业,在产业化项目建设期内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满足产业化所必备的物理空间、生产条件、专用设备、服务平台等方面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额按上年度实际贷款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一笔贷款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扶持。对产业发展、安全生产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的扶持,所扶持的项目必须确保开放性和公益性。

  (四)购买服务补贴。省规划园区和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为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购买会计、金融、财税、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一年一补。

  (五)支持产业规划、专题研究、行业统计、产业服务、产业宣传、专项审计和资金评审等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安排相应资金,委托服务机构或企业开展园区建设规划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信息技术示范工程规划以及行业统计、行业公共服务、产业展示中心和产业宣传等相关工作;对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并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正式申报流程的企业,如需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可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服务机构为企业免费开展专项审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行业协会或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六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内容,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和补贴等方式,对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八条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为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培育本省电子商务平台、促进海南产品上网销售、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等给予事后奖励扶持。具体奖励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产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和项目,需要突破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将扶持方案提交省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除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政府采购及本办法特别规定外,项目单位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和准备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三)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申请奖励,财政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由企业向个人发放;

  (四)园区基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为园区小微企业购买服务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园区和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或资金项目申请说明(内容根据申报类别明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主要研发人员情况以及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三)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包括在我省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互联网金融类企业还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近3年获得财政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项资金扶持类别,每年可集中安排3轮申报和审批工作,其程序为:

  (一)发布申报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三)申报资格初审。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工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进行网上初审,并出具企业及项目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申报资格复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结合初审意见,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网上复审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发布申报资格审核结果。

  (五)正式申报。通过申报资格审核的单位,按申报方向的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同时将有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报送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出具正式推荐汇总表,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窗口。

  (六)专家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省财政厅参与评审工作。

  (七)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修订项目资金计划。

  (八)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九)下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程序会同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3%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申请、项目审核、监督检查、调研培训、投资统计分析、评审验收以及产业研究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产业规划、专题研究、行业统计、产业服务、产业展示、产业宣传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于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天使投资管理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受托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用于设立互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拟注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用于融资风险补偿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存入合作银行。上述的具体投资程序和补偿程序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在建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向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市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作为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资金申报,认真执行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将其拉入 “黑名单”,建议在财政资助、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项目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设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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