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移动智能终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如未经用户允许收集用户信息等,严重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通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通知”提出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要求》通信行业标准的一级安全能力要求,并要求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一是未向用户明示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二是未向用户明示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三是影响移动智能终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四是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五是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通知”将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执行。在正式执行之前,为企业预留半年过渡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改进完善,提高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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