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科技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17〕331号)要求,为做好2018-2020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工作,现就2018年项目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企业、高校以及非地市级以下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都不属于此类支持的范围。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侧重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类项目不属于支持范围。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琼科研机构等中央预算单位及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
(五)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900万元,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企业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专项资金。
三、报送要求
(一)所有项目需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模版填写(附件1)。
(二)涉及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项目需另外填报2018年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附件2)。
(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必须与电子版内容一致;所有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自留备份;获得立项的项目将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未立项的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四)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规定的栏目中签字、盖章。
(五)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采用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六)项目申报单位务必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海口市海府路89号省科技厅305室,文件电子版(Word、Excel)发送至345873717@qq.com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65343887
附件: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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