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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就是犯罪行为

  时间:2015-09-15 15:22:29  来源:
    利用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过去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仅仅是一般的治安处罚,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就是犯罪行为。

  【原条文]】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后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网上发帖 考公务员受阻

  2012年放暑假期间,大学生小刘被同村的几个村民找到,村民称自己不懂电脑,想让他帮忙在网上发一个帖子,主要内容是举报本村一家私营企业在用地方面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等问题。

  小刘常年在外地上学,对本村的情况并不了解,也未进行调查研究,但碍于面子,勉强同意。没想到帖子发出后,村民情绪激动,引起当地政府的注意,立即派出专案组进行调查,同时稳定村民情绪。经核实,小刘帮助村民发的帖子内容与事实不符,但点击量不大。

  小刘了解到真实情况后,立即将自己发的帖子删除。但该帖子毕竟造成一定影响,公安机关给予小刘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8月份,小刘以全市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考上政府公务员,虽然公安机关为其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他当年发帖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录用引发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争议。为此,小刘所在的村委会专门为他出具了证明,说明小刘帮助村民在网上发表不实的帖子虽然与事实不符,但其并不知情,完全是为村民利益,请求人事部门以人为本,给予小刘一个表现的平台和服务社会的机会。

  解读

  王金海律师说,很多市民网上发帖大多不了解真实情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过去,编造 “飞机上有炸弹”、“地铁下陷”等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今年11月1日之后,凡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依照《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所以,像小刘的情况,如果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务员考试中尽管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也不得被录用。

  网络侵权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

  【原条文】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修正后】刑法修正案(九)十六条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意义] 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

  王金海律师说,网络侵权案中,由于对发帖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一无所知,维权非常困难。本次刑法修正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明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便确定明确的被告。

  除此之外,网络侵权案件由于调查难度大,普通市民取证困难,导致很多受害人无法维权。去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也就是说,受害人对网络侵权人的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服务费用,均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受害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大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力度。然而,虽然法律规定了网络侵权的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也要求所支出的费用合理,不能漫天要价,否则照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网络侵权受害人维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去年5月份,本市某单位经理盛某起诉小钢,称其在网络论坛中用诽谤侮辱的方式贬低他的名誉,一审法院判决小钢侵权成立,要求小钢在网络论坛中再次发帖,向盛某赔礼道歉。

  本来以为事情已经解决,可没过几天,小钢又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盛某再一次起诉小钢,要求他承担自己打官司期间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盛某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综合考量盛某案件的难易程度,其主张的费用过高,结合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承办律师代理案件的难易程度,酌定为3000元。

  盛某接到法院的判决后不服,认为自己实际支付了5000元,承办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也给自己出具了收款发票,费用真实,于是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费用的给付金额系根据案件情况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协商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认定盛某在案件中支出过高,酌定调整为3000元并无不当。今年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王金海律师说,虽然法律规定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对网络侵权人的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服务费用,均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但受害人一方的支出也要实事求是,要公平、合理、合法,不能随意约定律师服务费,否则,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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